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
公民被赋予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实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解决公民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李飞说,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李飞说,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据此,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昨天的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副主任委员胡彦林作的关于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常委会此前的审议意见,并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草案分别作了修改,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
会议同时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的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作了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监察部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马馼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人选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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