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车主状告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一案日前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孙农、周润凡两车主诉上述两部门批准珠海市逾期收取11项路桥费违规。法庭将择日宣判。
原告称:珠海市政府于1992年至1993年陆续修建了11个路、桥、隧道项目还贷。为偿还贷款,1994年,珠海开始试行年票制收费。至2009年,15年收费还贷届满。原告认为,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的辩护律师答辩称,11个收费项目已全部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已不在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范围;2008年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广东省政府批准珠海市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于法有据。
我以为,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珠海市除了这已经停止收费的11个收费公路项目外,原先实行“年票制”统贷统还的收费公路项目中还有没有需要继续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如果没有,省政府的物价局、交通厅于法有何据批准珠海2012年继续按原有标准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其次,把远离市区的收费公路纳入试行的年票制,向大量不走该公路的车辆收取年票,而且不断把政府借贷修建的公路纳入年票。这不但违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超过15年的规定,而且把年票作为地方公路建设的另一种税费强加到车主身上(因为违规把交年票与车辆年审捆绑),于法有据在哪里?
再有,在国家提出建设“以体现效率的收费高速公路体系和以体现公平的免费普通公路体系”的目标之后,相关部门不能以不设站收费的年票制收费公路来偷换概念地充当“免费普通公路”,随意批准将撤销收费站的普通公路债务转嫁到年票制收费公路上。
在省里提出要研究取消收费公路的时候,我们的交通厅、物价局不去把交给中央政府交通部门的“车船购置税”、附加在“燃油附加税里的养路费”争回来,却纵容地方搞“年票制”,加重车主的负担,怎么可以说是“于法有据”呢?
至于相关部门把地方可以作为依据来继续对每个珠海车主收取年票费用的“粤价函〔2011〕1365号”说成是“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公文,说成是“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法院不予受理。这实在让人感到,你让底下向老百姓收钱,还不让人家讨个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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