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不良的医疗广告如何遏制?”19日,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对条例中关于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情况作出解读。
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对医疗广告的发布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
医疗机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核准的范围。
据省卫生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一直在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但是医疗广告的管理既涉及广告法,也涉及医疗,因此需要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动,共同有效遏制不良医疗广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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